首 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维权服务 三方机制 协会外联 会员之家 政务信息 协会展台 协会专刊 党支部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理事会
特别顾问
名誉会长
顾问(法律顾问)
会长
执行会长
监事会主席
副会长
监事会副主席
秘书长
常务理事
理事
  联系我们
  海口市企业联合会/海口市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4号万福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366358/65366658
  传 真:0898-65366358
· 查看详细信息
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2 9:44:03    信息来源:

                   

海人劳保通〔2009〕150号

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工商联(总商会),保税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产业(系统)工会,工会联合会,各企业,市有关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联(总商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关于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员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是促进企业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妥善协调和处理劳资利益矛盾,稳定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我们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推动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范围和目标任务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包括: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和重新签订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合同中没有对劳动报酬明确规定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并争取当年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0%,2010年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达到已建立工会企业总数的70%,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生产经营较好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员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对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可通过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有效覆盖。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重在协商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总而言之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调整增长机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分配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全新探索。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与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的政策,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和政策依据。同时,对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工资集体合同。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要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企业工资政策的制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共同规划全市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总商会与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监督,鼓励企业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总商会)、企业家协会要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企业工会组织,不得准许其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工会组织”的评选,企业经营者不得评选为“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以此促进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附:XXX公司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海口市总工会

海口市工商联(总商会)             海口市企业家协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开展  工资协商  通知

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250份)

附件:

XXX公司工资集体合同文本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公司、工会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共同准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并保证本合同的实施。

    第二条  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促进员工敬业乐业,积极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制定和修改公司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决定出台前,应当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本合同适用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员工,不含外籍及港、澳、台员工。

第二章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  公司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有关工资及职工福利制度。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和风险挂钩。其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分配原则、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具体分配办法等,确保制度透明。

    第五条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工资分配制度、考核分配制度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方案及实施办法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职工工资增长与公司利润挂钩,公司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市场物价涨幅,参照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同行业工资水平,于每年    月与工会集体协商下一年度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整体增长的平均幅度。

    第七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报酬、伙食补贴、津贴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第八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第九条  职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领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

第四章  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及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十条  公司奖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职工。奖金做到科学、合理、有计划地使用,突出奖励重点。

    第十一条  夜班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及时安排补休,或者补发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第五章  试用期及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    个月,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海口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在医疗期内的,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职工请病假、事假     天(内)以下的,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

    2、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或医疗终结经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继续休息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第十八条  职工探亲、婚假、丧假及其他假时间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其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发放,休假期间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六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的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员工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公司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    年统一安排员工体检一次。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行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公司给予    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天,实行晚育(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劳动条件需要,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会和员工应当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通知工会协商代表。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变更修改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条  当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   天内进行集体协商。但是,原先双方达成的基本原则与福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变更,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员工违反本合同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并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十一章  合同期限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公司、员工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则本合同到期届满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一)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

    (三)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工会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经工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  员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必须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担任本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员工,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集体合同期满。但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四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同一式四份,由企业、工会双方首席代表和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执一份。

公司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公司(公章):                     工会(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口市企业联合会/海口市企业家协会 琼ICP备09004663号-2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4号万福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366358/65366658 传真:0898-65366358 E-mail:hkqyj@163.com 技术支持:伊索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