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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5 09:55:30    信息来源: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4〕2021号),为做好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支持内容、方式和标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相关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企业和相关机构从事上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省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
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及翻译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予支持,且支持比例不超过可享受支持的前期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2.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天然橡胶、木薯、大豆、玉米、小麦、棕榈油、棉花)、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钛、锆)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比例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保险费用。
  (1)对企业为境外投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费用,按实际支付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2)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
  对上年度实际新外派劳务人数达3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经营企业,每派出1名劳务一次性给予人民币不高于500元的劳务培训补助。

6.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增量补助。

  支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新增营业额。以上年度完成营业额为基数,对申报年度完成营业额超出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给予补助,超过50万(含5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1万元,超过50万美元以上,每超出100万美元,按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补助。 

    7.境外生产基地、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对招聘当地生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技能培训产生的费用,招聘达30人以上,按照每招聘1人给予不高于人民币400元补助。

    8.对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展览的摊位费用给予70%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累计3年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支持重点
    具体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相关文件列明的重点支持方向。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企业和项目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海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按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企业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和业务运作。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项目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项目、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5.申请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额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
    6.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7.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8.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四、项目适用时间
  (一)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的境外注册、协议(合同)签订、取得资源权证、捕鱼许可证或租赁土地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利息。
  (三)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四)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突发事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且项目合同(协议)在此期间执行。
  (五)申请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直接补助的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六)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七)企业参展费,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认真组织本地区所属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联合审核汇总后,一式二份报送省商务厅(合作处)。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请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合作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0日,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将不予受理。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拨款通知,对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到省商务厅后转拨项目单位,市县工商局注册的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后下拨项目单位。

      (二)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年度资金支持。

  (三)企业申报材料须严格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附件)的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使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相关表格请登陆商务部财务司网(http://cws.mofcom.gov.cn
/aarticle/zhongyts/201207/20120708225224.html),在《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附件中下载。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中是复印件的,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或中文批注。
   联系电话:海南省商务厅   庄蕾蕾 65339520
       海南省财政厅   罗清明 68533706 
                                             
     附件: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点击下载附件.doc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6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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