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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节能环保等行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10-26 09:05:4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监督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拟于2015年8月10日对海口市辖区内有关节能环保等行业企业201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为做好本次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检查目的

    通过对海口市辖区内有关节能环保等行业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的真实、合规性情况、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以及“小金库”治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或建议,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强化会计行为,规范会计管理,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水平。

  三、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对海口市辖区内有关节能、环保等行业企业2014年度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会计核算的真实、合规性情况、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以及“小金库”治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会计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延伸至以前年度及有关单位。

   (二)检查时间。具体开展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为2015年8月10日至10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重点论证现有单位内部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有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有没有制度性缺陷和漏洞,有没有因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管理不规范,或管理混乱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会计核算合法合规性及真实完整性

    1.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否存在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是否存在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是否存在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3.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5.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政资金管理情况

    1.是否有违反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如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是否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如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

    3.是否有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4.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操作,是否按照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有无超概建设,是否随意变更项目,是否进行政府采购,是否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列支三公经费等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是否存在账证、账卡、账账、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否存在资产增减变动不及时登记入账的情况。

  (五)债权债务管理情况

    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举债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是否存在债务风险,有没有防范措施等。

  (六)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1.有没有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2.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3.是否及时、足额缴交税款,是否依法申报缴纳税费,有无存在欠税、偷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4.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七)“小金库”治理情况

    1.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

    2.是否存在变相列支的“午餐费”、“接待费”、“公车运行和维护费”“考察费”、“培训费”、“会议费”等违规开支。

    3.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五、检查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开展检查。检查工作在组长的指导下负责项目具体检查工作,编制财政工作底稿,撰写检查报告,代拟处理处罚决定,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二)人员安排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检查组长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陈婵总会计师担任,成立各专项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组长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指派,成员由各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组成。

  (三)时间安排

    1.现场检查阶段:8月10日至9月20日。

    2.检查材料的整理与报告:9月10日至9月30日。各检查小组于9月20日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企业的意见。被检查企业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各检查小组于9月30日前,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监督检查局。

  六、检查的方法

    检查方法包括:采用就地检查,审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调查询证、现场勘查等方法。

  七、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检查意识,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检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二)事务所在检查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向财政监督检查局领队反映及时解决,并协调好检查组与有关单位的关系,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人员要服从组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检查任务,按时上交检查报告,并对出具的检查报告与底稿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三)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检查工作纪律,不准接受被查单位的钱、财、物等;不准隐瞒查出违纪问题或以此作任何交易;不准向被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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