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概况 协会动态 维权服务 三方机制 协会外联 会员之家 政务信息 协会图片 协会专刊 党支部
  协会概况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架构
理事会
特别顾问
名誉会长
顾问(法律顾问)
会长
执行会长
监事会主席
副会长
监事会副主席
秘书长
常务理事
理事
  联系我们
  海口市企业联合会/海口市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4号万福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366358/65366658
  传 真:0898-65366358
· 查看详细信息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14:43:12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国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1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口市企业联合会/海口市企业家协会 琼ICP备09004663号-2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4号万福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70203
联系电话:0898-65366358/65366658 传真:0898-65366358 E-mail:hkqyj@163.com 技术支持:伊索科技